
近些年,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私用时常发生。浙江省一位方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存入1300万元定期,一年到期了发现自己的账户的钱消失了。方先生立马去派出所报警,马上出警到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展开了调查,先是对方先生的账户记录进行查找,发现记录正常。最后通过银行摄像头才发现异样,原来是为方先生办理业务的银行职员在办理业务时借职务之便做了手脚,最后这位职员因此判刑并上缴账款。
还有山东的孙女士发现自己5年前存了100万元定期的银行账户只剩1元,这也是女银行职员借职务之便挪用储户存款。为何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频频发生,一方面是银行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职员心态再长期的与钱接触之后发生了扭曲。所以定期给职员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非常关键,那么我们看看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一】挪用存户存款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一般如果超过三个月没还的,或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储户存款用于进行营利活动的,及时挪用,时间每达到三个月也构成犯罪。
【第二】挪用单位或者客户
根据我国刑法第185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呢?
按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挪用资金巨大或不退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